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修正名稱)
二、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教師專業發展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教師得以帶職帶薪方式從事進修、專題研究或其他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教師得以留職停薪方式,於國內、外進修或專題研究;其申請程序及期限,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給予教師從事進修或專題研究補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教師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之獎勵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八、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積極推動多元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及其採取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參考教師終身學習圖像與教師專業素養指引規劃教師增能研習、工作坊。(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就第二條所定之專任教師教學年資三年以下者,訂定及實施初任教師陪伴輔導方案,提供相關支持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七 條)
十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協請教師組織參與規劃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活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二、教師得自行或聯合其他教師訂定自主專業成長計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提供自主專業成長計畫之經費補助或資源支持。(修正條文第 二十條)
十三、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之激勵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教師專業發展需要,協助學校訂定教師共同時間,於校內或跨校辦理專業發展活動。(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及學校應鼓勵並支持教師組成校內、跨校、跨領域或網路數位之專業學習社群;教師得透過課程教學相關會議進行提升教師專業 知能之活動。(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六、本辦法準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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