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公務人員加班時數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112年起2 年內休畢,例外加班費。為避免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導致以健康換加班費之亂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 健康權保障意旨,無從僅因機關年度加班費預算如有結餘,即逕予結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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