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符合下列優先分發資格者,請於4月26 日至5月2日間,攜相關證明文件至各該學區國中進行審 查:
1、學生於112年12月31日前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 於各該學區,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 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2、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各該學區,連續 租屋且居住於學區內六年(107年3月15日前設籍)以 上,且房屋租賃契約經公證。
二、另國立師大附中及國立政大附中附設國中部歷年來均為額 滿學校,除符合上述優先分發資格外,另需具備下列條 件:
(一)設籍臺北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以優先資格分 發入學2校者,應設籍各該校學區,且應符合戶籍法第48 條規定,於出生登記60日內申請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曾 遷出各該學校學區者。
(二)符合前開條件者,依學生設籍時間先後比序,名額為2校 附設國中部以普通班每班1位設籍臺北市之外縣市國小應 屆畢業生為限。 三、另設籍臺北市就讀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之學生家長如有 臺北市新生分發相關疑問,亦得逕洽所屬學區國中教務處 註冊組詢問。 四四、有關臺北市國中新生分發法令、113學年度國中學區一覽 表、里鄰學區對照表及其他新生分發相關資訊,請逕至臺 北市教育局網站(https://www.doe.gov.taipei/)/科室 業務/中等教育科/公私立國中新生入學事宜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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