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計算疑義一案。 二、依說明二規定,公務人員加班時數以補休為原則(112年起至多為加班後2年內休畢),例外結算加班費。為避免公務 人員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導致以健康換加班費之亂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健康權保障意旨,無從僅因 機關年度加班費預算如有結餘,即逕予結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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