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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譚又民 - 教務處 | 2024-01-18 | 點閱數: 57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就學費用優待要
點)辦理。
二、 本學期原核准有案及新申請核定者期限自開學後至113年3
月15日止,第1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2學期核辦;但本學
年度 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貴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補
助本項 公費,請在每年4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爰
請貴校於 開學當週公告受理旨揭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
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及延長撫卹)請檢具申請書
(附件一表1)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申
請就學費用優待;倘校內同時有舊生,請俟新申請案核定
後,併同舊生資料一併辦理請款。
四、 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局
國 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一)私立學校開立請領總金額統一收據1紙(繳款人:桃園
市 政府教育局;用途:112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及
身心 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金)。
(二)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1份。
(三)優待名冊1份(如附件一表2)。
(四)印領清冊1份(如附件一表3)。
1、 公立學校請送影本:各欄位資料請詳實填寫,並請於
學 生完成蓋章後再行影印。影本上請註明「核與正本
相符 」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本案支用單據
依110 年10月7日桃教會字第1100090580號函,授權學
校保管 備查,免報局核銷。
2、 私立學校請附「支出憑證簿」(附件二)及「原始支
出 憑證(應黏貼印領清冊正本)」。
五、 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
元 。
(二)制服費:已於112學年度第1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
年 ),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原核准有案而未及於第1
學期 請領之全公費1,500元,半公費750元,本學期
(112年2月 起)開始支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
半。
(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113
年2月至同年6月止(計5個月),新核准者依本府核給
公 費年月核計至113年6月止。
六、 查就學費用優待要點第8點規定:「(第2項)軍人遺族子
女就學,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
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另查84年7月以後軍職人員不
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
為84年7月以後者,無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
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貴校確認申請
人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七、 次查就學費用優待要點第16點規定:「各項證件之審核,
應注意是否在給卹期限內……」,請確實填寫於優待名
冊;倘給卹於學期中屆滿,請協助轉知申請學生向原申請
撫卹單位申請延長撫卹並檢具證明文件重新報局辦理,若
無申請者,依本要 點規定主食及副食費優待至給卹期限屆
滿為止,其餘項目優待至學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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