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2年12月1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75239號函辦理。
二、 根據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略
以,新住民係指「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
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爰前開新住民所
生之子女,即「新住民子女」。
三、 針對曾在國外居住數年後返國就學之新住民子女跨國銜轉
學生,倘有申請華語文學習扶助課程經費補助之需求者,
相關開、結案流程請至「跨國銜轉學生教育網」-「高中
職以下服務」查閱。
四、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
要點」,符合前開規定且父母國籍為1臺灣國籍及1東南亞
(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馬來西亞)7
國國籍之新住民子女得至「跨國銜轉學生教育網」-「跨
國銜轉學生教育支持與服務系統」申請補助新住民子女華
語文學習扶助課程;113年度華語文學習扶助課程經費補助
申請期限業於112年11月6日截止,倘後續仍有新住民子女
跨國銜轉學生返臺,得以專案計畫方式自113年2月1日起,
由本局函轉國教署辦理相關補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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