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好: 依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20日府人考字第1120259007號函辦理,配合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經112年9月27日校長核准 修正「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如附件,增列第10條,請同仁撥冗詳閱內容,以維護自身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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