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主要係修正旨揭要點第7點第3項,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者,撤銷介聘且由「5年內」修正為「10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之規定,其餘修正部分詳見修正對照表(附加檔案),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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