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
心臟病童獎勵學金辦法
民國 88 年 5 月訂
民國100年3月修訂
民國100年8月修訂
民國106年4月修訂
一.宗 旨: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
提昇並鼓勵心臟病童之德智體群美的發展,特設置本
辦法。
二.公 告:本獎勵學金的頒發為一年一次,於每年的九月前刊登
公告於本基金會公開資訊並發函通知各合約醫院及學
校。
二. 申請日期: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截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
不受理)
四.申請資格:曾經於本基金會合約醫院接受心臟導管治療或外科手
術治療的心臟病童。
五.申請手續: 檢附申請表及疾病診斷表,備齊所需之文件於 9 月 30
日前,以掛號信件郵寄至台北市青島西路 11 號 4 樓之
4。
六.獎勵學金金額: 依年度預算及申請人數做為錄取名額的依據。
1.國民小學:新臺幣貳仟元。
2.國民中學:新臺幣參仟元。
3.高中(含高職、五專前三年):新臺幣肆仟元。
4.大學、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及二專):新臺幣伍仟元, 每人限
領一次。
5.學士後研究生:新臺幣壹萬元整每人限領一次。
七.除發函通知得獎人外,將另行刊載於本基金會公開資訊以資徵信
與鼓勵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註冊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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