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教署110年11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154957號函辦理。 |
二、 |
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國教署特訂定旨揭計畫,鼓勵非偏遠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教學訪問,以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經驗傳承與教育創新。 |
(一) |
期程:自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並自即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受理非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申請111學年度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教學訪問教師。 |
1、 |
現任職於非偏遠地區學校之正式教師,且正式教學年資合計滿6年以上,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 |
2、 |
符合前述條件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
(1) |
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SUPER/POWER教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他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
(2) |
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2年以上者。 |
(3) |
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且實際輔導2位以上教師者。 |
(4) |
具教育理念及熱忱及有具體優秀之教學事蹟,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
(2) |
連續服務滿2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業獲1次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且再繼續服務1學年(合計連續達滿3學年)並經評選績優者,得公假補助第2次赴海外學校參訪,並採減半補助。 |
2、 |
教學訪問教師之原服務學校:補助聘任代理教師費用及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
1、 |
受訪學校:符合資格之受訪學校應取得全校教師共識後,於國教署指定期間內,填具「受訪學校申請表」(附件一)報本局函報國教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 |
2、 |
教學訪問教師:有意願擔任教學訪問教師者,應於國教署指定期間內檢附相關表單及佐證文件辦理: |
(1) |
非偏遠地區學校正式教師:填具「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表」報本局彙整後函報國教署委辦團隊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提出申請。 |
(2) |
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填具「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表」並逕送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提出申請。 |
(五) |
請欲申請之學校或教師自即日起至110年3月14日(星期一)提報本局,俾利彙整後函報國教署委辦團隊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
四、 |
本案聯絡人:連可歆小姐或陳宜楣小姐,連絡電話:07-8060505分機24202、24204,電子信箱:nkuht01@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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