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4日來函重點如下:
一、依據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10年8月1日為原則。
三、申請110年退休之公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分別達指標數85,且年滿55歲及指標數79以上,且年滿50歲。惟如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四、未於辦理110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110年專案退休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教育局提出(主計及人事人員,應依循其系統向教育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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