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 人數原則,相關說明如下:
(一)依本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期程評定。
(二)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下稱特推會)審議學生實際 狀況,並檢附調整申請表、特 推會會議紀錄及佐證文件 函報本府:
1、本市或外縣市轉入之身心障礙學生經鑑輔會核定後, 學 校評估核定之減少班級人數結果不符合學生現況需 求或 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調整者。
2、外縣市轉入之身心障礙學生未核定就讀普通班減少班 級 人數者。
(三)考量學生就學權益,學校應在新學年度編班或重新編班時 ,完成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減少班級人數事 宜,不 得於學期中辦理。學期間安置身心障礙學生而無 法立即減 少班級人數,應於重新編班時再調整或優先不 排入轉學 生。 (四)學校得依減班評估或其他需求,專案報本府調整身心障 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所減少之班級人數。
三、為符應學校辦理常態編班時程,審查期程預計於114年度1 月、6月各辦理1次,請各校依時程提早函報本府辦理。 四、檢附旨揭相關附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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