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之退休人員。
二、申請期限:109年3月31日(星期二)以前填具申請表1份(如附件)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
三、檢附證件:
(一)國小及國中子女免附證明,惟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二)高中(職)以上子女須檢附已註冊之學雜費收據正本。
(三)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民國109年01月起調整為23,800 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本校申請人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重複或不實之申請,除追繳補助費外,並應負相關行政懲處及法律責任。
五、其餘請詳閱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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